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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

民生杂谈  2019-12-17 15:28 字号: 大 中 小

我市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文件

,从今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

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等9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85元,农村低保标准为22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每人每月350元。

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璧山、铜梁、潼南、荣昌等12个区县及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75元,农村低保标准为22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465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每人每月345元。

万州、黔江、梁平、城口、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武隆、石柱、秀山、酉阳、彭水等17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5元,农村低保标准为21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每人每月340元。

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比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执行。(社会救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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