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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视野  2020-03-09 06:39 字号: 大 中 小

乌海市制定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标准

乌海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七条“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盟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同意”要求,结合实际,综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以及实际操作可行性等因素,制定了乌海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并经市政府同意。

《乌海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明确了相对客观的财产标准,有助于各区民政局减小工作人员在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增强公平性。

附:乌海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乌海市居民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其财产状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收入总和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一)有商业用房的;

(二)有两处及以上住房的;

(三)有消费性或经营性车辆的;

(四)有经营性纳税记录的;

(五)有股份登记记录的;

(六)有单次1000元以上高档消费行为或经常参加高档娱乐休闲活动的;

(七)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余额超过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标准10倍以上的

乌海市民政局社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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