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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37号建议

民生教育  2020-03-02 10:34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区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37号建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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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民政函〔2015〕49号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

区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37号建议的复函

余谋、魏福娟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全区村专职工作者的关心。现复函如下:

一、市级文件有要求

根据渝委办发〔2011〕36号和渝委办发〔2014〕2号文件规定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补贴最低标准由市里统一确定,一个届期调整一次,且明确规定村专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区县财政按每人每年900元标准予以补贴。 2014年4月,区委、区政府出台《关于调整村(社区)办公经费及工作人员误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绩效考核奖励等标准的通知》(永川委办发〔2014〕25 号),严格落实市级文件精神。

二、保险政策有进展

一是积极向上级反映。根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村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性质只适宜参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标准执行,我区不能擅自突破政策。因此,我局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从市级层面出台提高村专职工作者保险补贴政策,以缩小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保险缴费差距,提高养老待遇。二是保险政策有新的进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39号)文件,村干部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因此,在新政策出台前,建议村专职工作者可先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此复函已经区民政局文波局长审签。对以上复函,您们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区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府督查室和我局,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廖贵琴

联系: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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