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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民生评论  2019-10-14 19:47 字号: 大 中 小

  青岛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青岛讯 从市人社局获悉,从6月1日起,青岛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中

  ,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10元调整为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1元调整为18.1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50元调整为16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5元调整为16.4元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810元、1640元、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8.1元、16.4元、14.7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青岛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通过伙食补贴、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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