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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民生评论  2019-08-09 11:03 字号: 大 中 小

呼和浩特市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2月22日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2017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2016年的市四区565元/月·人、旗县515元/月·人统一提高到620元/月·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016年的3744元/年·人提高到5200元/年·人。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2016年的8200元/年·人提高到9672元/年·人,分散供养标准由4800元/年·人提高到6760元/年·人;城镇“三无”供养标准暂不调整,保持集中供养1600元/月·人,分散供养1200元/月·人不变。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今年首次明确,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066元/月·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492元/月·人。

提高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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