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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永定區林業局關于印發龍巖市永定區區

民生理财  2019-10-16 22:27 字号: 大 中 小

  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区属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业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区属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管理,理顺国有林场责、权、利管理体制,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区属国有林场实际,制订了《区属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

  2018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永定区区属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强化我区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国有林场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与营运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区属国有林场(简称国有林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对国有林场资产运营实行监督与管理;国有林场在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的领导下,对所属国有林场的资产实行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

  第三条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及省级市级和区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区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核、批准有关国有林场要求处置的各项国有资产审核,报区委、区政府、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国有林场上报的有关国有林场合并、分立、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重大投资或用资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管理部门审批

  (四)按规定负责组织全区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统计汇总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变更工作

  (五)组织对全区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的使用与营运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

  第四条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对所属国有林场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监管,各国有林场负责人对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主要,各国有林场应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制

  第二章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国有林场国有资产是指全区国有林场系统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林场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存货、库存材料、暂付款、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不用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不含林区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国有林场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经财政部批准的技术进步快的项目,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第十条森林资源资产按其形态包括林木资产、林地资产、森林景观资产和森林环境资产等按财政部《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目前森林资源资产每年核算的内容主要核算林木资产,其它资产待特殊需要时经评估核算林木资产按制造成本法计算累计成本,其成本范围包括造林、抚育和管护费用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管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国有林场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十三条资产的增加、减少原则上按财政部《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价

  第三章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预算、财产保全、工资分配、重大投融资等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凡使用国有资产的(含接受捐赠的资产),不论其资产来源,都要接受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国有林场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对账,年终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变更等资料

  第十六条根据资产使用和营运计划,国有林场应建立木材生产、销售、营林生产、基本建设等经济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营运管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按照工程项目有关程序实行报批管理

  (一)单项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下,由林业局授权单位批准,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林业局批准;

  (二)单项设备购置在10万元以下,由林业局授权单位批准,10万元以上的由林业局批准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根据本场森林资源现况,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加强资源培育,确保后备资源持续增长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应设有专人承担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完善登记、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一)国有林场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有林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护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

  (三)国有林场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杜绝浪费

  (四)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加强存货管理,坚持做到山场、进仓、出仓等三道环节检尺,建立健全木材进出仓管理制度,加强木材进出仓环节的管理与监督

  (一)国有林场应成立木材进出仓复检小组,每月开展不定期复检,并将复检结果张榜公布;

  (二)坚持款到发货,严禁欠款发货产销、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货款回笼制度,坚持发货、收款、领导签发的二单一签发制度,发货后及时结算,确保货款收足不欠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应加强融资和对外投资管理

  (一)国有林场融资、接受外单位或个人权益性投资必须经林业局授权单位审核并上报林业局审核批准;

  (二)国有林场向银行贷款、外单位或个人权益性借款50万元以上的须经林业局授权单位审核并报林业局批准;

  (三)严禁国有林场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和经济担保,对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经济担保的和因此造成呆账等经济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批准人和经办人的;

  (四)对外投资必须编制投资损益表详细反映国有林场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国有林场应加强对下属公司或其他持、控股形式实体的投资账务管理凡林场持有股份或投资的公司,按比例应分成的收益部分,必须及时转入林场账户,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加强多种经营项目管理、现有的多种经营项目应全部实行承包、租赁、转化、拍卖等形式经营国有林场每年要定期对各种承包、租赁合同进行清理,及时收足各项承包款和租赁金

  第二十二条国有林场要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按规定缴纳税款和上缴国有林价等,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因生产经营需要,国有林场对外捐赠物资和资金必须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对现有的各类资产,要分别登记造册,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清理和汇总统计要及时处理好各种债权债务,限期收回拖欠、外借的资产和资金

  第四章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林场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包括无偿调出、变卖出售、报废、报损等)或对外投资、参股经营、抵押、租赁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有林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六条国有林场占用的固定资产如要改变原来的用途或产权发生变动(包括调拨、变卖、出售、报废、报损、租赁等)应按以下规定的权限分级办理审批必要时还应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凡单台(件)价值在三千元以下的资产,由国有林场财务,财产管理人员鉴定后,报单位领导审批,经林业局授权单位审核后定期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林业局备案

  (二)凡单台(件)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国有林场提出申请,经林业局授权单位审批,并定期报林业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房屋建筑物以及单台(件)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资产由国有林场提出书面申请,经林业局授权单位审核并经林业局审批后,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有偿调出和变卖10万元以上(含批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底价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国有林场的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和抵押,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林业局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森林资源资产(含林木资产和林地)对外投资和抵押应由林业局组织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九条国有林场要积极做好欠款催收工作,国有林场形成呆账损失的款项、国有林场要按时按规定程序上报林业局审核后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下列情况分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债务人死亡或不知下落、经办人员被诈骗等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因债务人注销、解散、破产、倒闭等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三十条国有林场由于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账)、毁损(霉烂、残损)、报废以及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损失,应分类区别对待,按时按规定程序上报林业局授权单位审批对于盘亏部分,应附上仓储部门或使用部门的证明;对于报废部分,应附上有关技术部门技术鉴定;对于非正常损失部分,应附上相关部门的文件和证明

  第三十一条属于正常对外投资

  ,要积极清理回收投资收益;属于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的,以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要按规定程序上报林业局审批、并要附上被投资单位破产清偿或工商注销登记等法律文件

  第三十二条国有林场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国有林场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林业局授权单位申报,由林业局授权单位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经林业局审批后,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国有林场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凭证;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产和对非正常损失者的处理文件;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出售或对外投资时应提交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文件

  第三十四条国有林场非经营转经营性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要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章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对全区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管理的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对所占用的资产是否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对所占用的资产是否做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四)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五)对外投资的资产是否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是否纳人单位预算管理;

  (六)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是否有资产流失情况;

  (七)其它需要监督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章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国有林场实行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简表、固定资产情况表、固定资产处置情况报备表等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年度报告是指国有林场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在该年度内的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总量、结构及变化情况;

  (二)对外投资及所属单位的户数情况;

  (三)对本期或下期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本单位应反映的资产存量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九条国有林场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年度报表格式及内容进行填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国有林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局(或其授权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国有林场主管领导和直接人员的:

  (一)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资产管理不善,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年检、变更,填报资产报告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取投资收益的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岩市永定区区属国有林场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林业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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