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677号
民生理财 2020-08-22 00:59 字号: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法〔2016〕77号
大庆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发街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文昌我局于2016年7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产140万片英寸砷化镓抛光片扩建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深度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及《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11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申诉申辩意见。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法〔2016〕69号及《送达回证》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眼下是春季垂钓的最佳时节,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对你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丢失一张房卡罚款150元。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户名: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帐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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