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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民生理财  2019-09-21 03:55 字号: 大 中 小

  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港南政发〔2016〕5号

  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范围和对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改革实施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 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从最初代扣代存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单位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经组织 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等于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

  五、加强基金管理与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帐

  ,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建立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制度,基金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六、加强组织领导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成立港南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编委办、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编委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人员从区编委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事业局抽调。各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同推进此项工作,每半月要将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将定期通报各镇(街道办)、各部门改革推进情况。

  七、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合力

  各镇(街道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及职业年金的经费保障。

  同时,要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各司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委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抓落实。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加强对各镇(街道办)和其他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切实做好此项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以及工资和退休待遇标准等进行审核,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疑惑,指导督促落实经办业务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单位财政经费保障方式进行审核,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安排,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同时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区编委办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分类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实名制,抓紧完成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做好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增加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全区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以及退休待遇申办工作。

  八、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按照权属管理、负责的原则,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分别负责做好所辖区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经办业务工作,同时做好职业年金征缴、建帐及管理等工作。

  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同时指导各单位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执行全区统一的信息系统和业务经办规程,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港南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

  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源,适当增加机构编制,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顺利开展。

  区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全面、准确掌握政策,熟练掌握经办流程,提高执行政策和经办业务能力,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实施到位。

  九、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改革内容、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要大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政策、经办管理服务措施等内容,准确全面解读各项政策,通过各类媒体、络平台、服务窗口、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2016年5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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