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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理财  2020-03-24 06:50 字号: 大 中 小

海南省开展农房保险试点工作

近日,海南省财政厅、民政厅和保险监督局联合印发《海南省农房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决定于2014﹣2015年在海南省文昌市、万宁市、澄迈县等3个市县的农村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政策性农房保险试点工作,2016年逐步向全省推广。  《实施方案》规定,农房保险试点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调推进”的原则开展,保险为保险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倒塌或损毁,被保险人为试点范围内具有海南籍农业户口的农村住户,保险标的为农村居民坐落于乡村(社区)的日常居住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  《实施方案》按房屋类型设定了不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其中,砖瓦结构农房每户保额为1.5万元,保险费率为0.75‰,农户自缴4.5元;钢混结构农房每户2万元,保险费率为0.375‰,农户自缴3元。按照“参保有补,不保无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保费提供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50%,市县财政补贴10%,参保者自缴40%。对于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保费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按50%进行分担。此外,农户还可以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购买没有财政补贴的商业性农房保险作补充。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房屋以自然间为单位对损毁农房进行赔偿处理。根据农房损毁程度,《实施方案》制定了详细的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从轻至重分为Ⅰ级至Ⅴ级共5个等级

,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赔偿金额和赔偿上限。  《实施方案》规定,各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协助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工作,主要包括协助收集或提供乡镇、行政村投保农户信息,以市县为单位填具投保单,提供农村五保户的名单,核实参保农户清单等工作,配合开展信息采集、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损等工作。保险机构根据各市县民政部门协助收集或提供的乡镇、行政村信息、投保单和农户清单、农村五保户名单,以市县为单位开展签单承保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向各级民政部门支付必要的工作经费。  《实施方案》对建立巨灾风险准备机制也作了安排。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农房保险按本省种植业保险的最高比例8%计提巨灾风险准备基金,由经办保险机构(或共保体成员)的省级公司专户管理,逐年滚存,定向使用,逐步完善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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