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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营环罚字201620号

民生法规  2020-08-23 04:53 字号: 大 中 小

营环罚字[2016]20号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鲅鱼圈分公司:负责人:姚林 职务:总经理详细地址:鲅鱼圈区海星办事处大董屯村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14日,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你单位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厂区西北侧及厂界外堆存大量尾渣,有扬尘产生,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贮存物料应当密闭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我局于2016年6月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6月16日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罚告字〔2016〕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营环听告字〔2016〕20号)、2016年6月20日《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他是一个几乎无法防守的得分手。今天我们不能给他中投出手的机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单位:营口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开户行:营口市建行西市支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站前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企业也为即将而来的需求强劲攀升而补充库存。 调查的分析师预期。营口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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