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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民生法规  2019-08-15 12:44 字号: 大 中 小

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一、实施对象:

港南辖区范围内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依法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二、实施范围:

国家将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类、B类、C类、D类(具体分类原则和分类目录按照国办发〔1999〕35号文件的规定另行对外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对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和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认真审核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和企业的类别,如属于限制类商品或C类企业,应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加注实转字样。

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均不得批准D类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得批准任何经营企业开展进口料件属于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A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但其加工贸易合同事先仍需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三、应交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3、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4、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6、《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7、《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8、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9、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工商营业执照;

11、海关注册登记证明;

1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13、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14、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1)凡产品包括地图标识或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内容的,以及生产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的,须提交测绘部门或出版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2)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3)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4)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登记管理的商品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各需提供1份,并须带原件核对。需要年检的须经年检合格。

四、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工作日

五、审查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七、咨询、投诉

咨询:;投诉:

联系人:洪应林

业主签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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