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以强奸之名索钱财岁女儿冒充公安协物业
民生风情 2022-01-03 06:09 字号: 大 中 小
母亲以强奸之名索钱财20岁女儿冒充公安协助敲诈
母亲以强奸之名索钱财20岁女儿冒充公安协助敲诈
时间: 13:37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点击:次
(原标题:母亲以被强奸为名索要钱财 女儿冒充公安人员协助敲诈)
本报南阳9月20日电 河南省西峡县的黄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竟以被强奸为由多次敲诈钱财,还指使其女儿张某屡次冒充公安人员共同敲诈了被害人92万余元。今天,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同时判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92.3万元的终审裁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冬季,丁某与刚认识不久的黄某发生性关系,后黄某以控告丁某强奸为由,屡次向丁某索要现金。丁某迫于压力多次向黄某付款。同时黄某还指使自己刚满20岁的女儿张某,以公安人员身份给丁某打,谎称黄家人已控告其强奸,并要求丁某如想 私了 应向她指定账户汇款解决问题。自此至2016年3月案发,丁某交给被告人张某现金6万元,通过银行多次向张某指定账号汇款总计86.3万元。丁某实在拿不出钱后报案。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达9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张某已敲诈勒索的现金应依法退赔。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终审保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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