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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

民生救助  2019-09-17 00:59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KLDD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军人的关怀,经区政府同意,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其标准按照我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确定(2015年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9842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327元(按2015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53.5元的50%确定);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661元(按2015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53.5元的40%确定);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1996元(按2015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53.5元的30%确定)。

  二 、经费

  此次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16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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