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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港南區財政性投資項

民生视野  2020-01-04 09:41 字号: 大 中 小

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港南区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港南政发〔2015〕18号

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港南区财政性投资

项目预算评审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港南区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四届第45期常务会议讨论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港南区财政性投资项目

预算评审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管理

,切实履行财政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港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和其他建设性财政拨款(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二条关于项目财政预算的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工程建设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规定实行招投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按规定实行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区财政局

(二)采购(招标)控制价未经区财政部门评审的,不得进入采购(招标)程序采购招标控制价是指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定项目采购(招标)方式后由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结论确定的项目采购(招标)预算最高限额

因区委和区政府临时决定等特殊原因,尚未进行项目工程预算评审但已落实项目财政预算且急于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15个工作日前,把项目工程预算报送区财政部门评审后确定项目采购(招标)控制价

(三)项目财政预算的拨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财政预算和工程进度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络、纸单)申报拨款;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条关于项目预算的评审:

财政性投资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算,统一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登记备案,经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确认之后,由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评审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文件;

(三)政府采购方式的核准、审批资料;

(四)政府采购(招标)工程需提供采购(招标)文件;

(五)经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纸;

(六)工程预算书纸质版;

(七)工程预算书软件版;

(八)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工程量计算表);

(九)初步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

(十)区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工程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区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区财政部门确定评审项目,对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任务;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六)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项目评审初步结论书,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书提出书面意见;

(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书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项目评审正式报告书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评审的工作时限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一)项目预算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区财政部门从接到完整的预算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预算送审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部门从接到完整的预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初步结论

(二)区财政评审机构从接到项目建设单位完整的预算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必须送达评审中介机构审核;从评审中介机构评审初步结论书得出之后送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必须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签领评审初步结论书

(三)经区财政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收到评审初步结论书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反馈意见的,则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区财政评审机构可以按规定出具评审正式报告

(四)本规定的工作时限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区财政部门评审初步结论的反馈时间及对数时间;特大型项目的预算如需现场核实情况多,评审难度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区财政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建设单位;审结时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时限顺延

第八条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区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向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和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区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区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项目评审费用,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文件规定,实施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财政性投资预算评审费用不再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区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区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区财政部门不定期对有关评审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通报,如发现有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行为的,要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取消其评审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区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港南区财政投资项目送审委托书

2.港南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送审资料清单(预算)

3.港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一次性告知表

4.港南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材料补齐通知书

5.港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初步结论征求意见书

6.港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正式结论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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