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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拼的是什么

民生历史  2020-07-08 21:35 字号: 大 中 小

上周的一则消息足以牵动无数关心电改的人的心:据说,经多名参与电改配套文件征求意见座谈会的人士 剧透 ,企业或仍将参与增量配电及竞争性售电业务,交易中心也在其旗下。

于是很多人认为, 电如果能参与竞争性售电优势很明显。一是市场优势,电可以提供比别人更低的电价。第二,电有基础设施有调度,这些基于垄断或体制的优势会对其他社会资本企业带来很大影响,比如电不允许你接入或者设置各种门槛导致你的成本比电高很多,都很难说。

但是,如果反问一下,电为什么不能参与竞争性售电?答案未必清晰。

从理论上讲,人为的限定电公司只能从事保底业务,却不能参与竞争性售电,表面上是为了打破垄断,实际上从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上来讲,也是很不合理的。从改革的角度出发,如果只允许电公司从事保底,在人迹罕至无人问津的区域以高额的付出获取微量的用户,或者是被限制在实际上售电量比例较低的纯居民和高难用户领域,实在是给人一种包子你吃我来揉面的感觉,实际上是推高了阻力构建区。

一个真正自由的市场,当然应该是对任何参与者都是公平开放的,绝不能厚此薄彼。

首先,用 电参与竞争性售电 这样的表述,严谨程度就值得推敲。电公司理论上拥有输、配、送、售各环节的资产和经营权,但是如果细分出售电市场,具体参与的主体是否还能贯以 电公司 的名义值得商讨。以德国为例,虽然有1000家售电公司之多,但是具体到某一个地方,实际上大多数还是以本地经营多年的前能源公司或者电公司为班底的那个 基础售电公司 为主要客户的服务对象,这个参与售电主体一方面可以获得该地区的缺省保底售电权,另一方面虽然其财务是独立的,但实际上与依然拥有配运营权的母集团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就牵扯到在进行尤其是配售分开的时候,对原有电公司进行切割时候所采取的两种模式。一种可以称作是德国模式,强行要求原能源集团出售电资产并完全剥离业务,使得原有的售电单元实际上与电运营者TSO DSO的法律关系非常微弱。另一种可以称作是法国模式,虽然对电资产也做了符合独立核算要求的财务剥离,但实际名义上还是留在能源集团大框架下,没有事实上的完全独立。

但是两种模式都不能阻碍一件事情的发生:能源集团依然可以通过控股和资本运作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售电公司参与竞争。而那些一旦与原有能源集团脱钩的售电公司在进入市场以后,也呈现了巨大的活性和自主性。

这个时候就牵扯到一个问题,即电传统的调度与检修业务是否会在参与竞争性售电的时候给自己的售电公司带来偏向性甚至是排他性的竞争优势。事实上,在这一点上很多不了解电业务链,但是非常想进入这个行业的人一直存在很多误解,认为电公司会在这一点上随意操作,设置壁垒影响其他公司的竞争力。

实际上,对于配和售的区别,很多人始终无法理解。实际上无论配售如何分开,一个地区始终是一个,这个的供应、调度、检修、计量等等纯物理性的服务实际上还是归电公司,简而言之就是理论上讲,停电报修用户还是要找电公司,只有账单问题和套餐选择上才需要找到售电公司。售电公司负责更多的是销售收账,而不是物理供应。

从这个角度出发,电公司原有的售电业务单位参与竞争性的售电,只要规则设置合理,从纯业务角度出发并不会太多的偏向性优势。因为在调度中心眼里,大屏幕上出现的依然是一根根电线,在进行操作核准的时候显然无暇顾及每根电线下面挂着的几千用户是 自己人 的还是几百用户是 竞争者 的。

且不谈职业操守和电力人的基本感,单是技术上讲物理流和经济流就很难分开,电调度和运行部门需要维护的当然还是安全性和稳定性,对于 自己人 的偏爱实际上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很难实现。但是如果电自己的售电业务单元铁定了并不参与市场竞争环节,屏幕上满眼看着的都是 竞争者 ,倒是有可能逆转电公司的公平心态。

因此允许电公司的原有售电业务单元参与竞争性售电,从倡导真正只有的市场竞争的角度出发,其实是必要也必须的,问题的关键不在应不应该,而在于如何制定规则让大家可以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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