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安市推进改善城镇贫困群众生活工
民生历史 2019-09-07 13:58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印发《延安市推进改善城镇贫困群众生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市民发〔2017〕19号
延安市民政局
延安市财政局
延安市老区扶贫开发局
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延安市推进改善城镇贫困群众生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住建局、人社局:
现将《延安市推进改善城镇贫困群众生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延安市推进改善城镇贫困群众生活工作方案
延安市民政局 延安市财政局
延安市老区扶贫开发局 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7日
延安市推进改善城镇贫困群众生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脱贫攻坚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率先实现脱贫目标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5〕4号)和《关于举全市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6〕4号)及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扶贫办《关于印发推进改善城镇贫困群众生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民发〔2016〕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14号)、《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1号)、《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6〕63号)、《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民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残联〔2016〕43号)、《中共延安市委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率先实现脱贫目标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5〕4号)、《中共延安市委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6〕4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16〕20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城市治理为主线,认真践行以人为本的城市化理念,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强化,统筹解决城镇贫困问题,把保基本、托底线、可持续的要求落到实处,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城市贫困群众有房住、有工作、有医保救助。
二、对象范围
(一)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镇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三)城市低收入对象。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城镇家庭。
三、政策措施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求差异,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25元/人月,即达到470元/人月。
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完善分类施保政策。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当地低保标准的70%、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儿童30%、重度残疾人50%、三级以上残疾人30%、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50%、单亲家庭中的父母离异未成年人30%、单亲家庭中的父母一方去世未成年人50%、哺乳期妇女70%、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6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补助,不同时享受。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健全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人员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和生活自理能力、服务需求等分类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体现差异性。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托底功能,优先向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到2020年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达到50%左右。
(三)加强医疗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资助,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向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收入对象倾斜。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给予救助。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3万元;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救助对象中周岁儿童的救助比例可以提高10%。
(四)改善居住条件。持续构建以政府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完善符合市情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实物配租(配售)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现住房困难的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低保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保障全覆盖。优先保障城镇低保户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在房源分配上对残疾人、70岁以上老人等不便家庭给予特殊照顾。在租金收取和发放租赁补贴上,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分档补贴、梯度保障。继续实施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逐步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房改造任务。完善保障房小区各类配套基础设施,抓好分配入住和后续管理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幸福家园”创建活动,不断提升保障房小区宜居水平。
(五)开展就业创业帮扶。完善就业救助长效机制,向困难群体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确保城镇贫困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每年开展一次就业援助月活动,对符合条件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贫困家庭成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兜底安置。鼓励支持城镇困难群众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指导等创业公共服务。对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积极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提供政策支撑。将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专产专营。
(六)加强临时救助。加大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力度,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突出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急难事项,及时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在“救急难”中的功能定位,完善“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的具体措施。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个月的城市低保标准确定,帮助困难群众解“燃眉之急”。积极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七)全面推广实施“美居行动”。从2017年起,省级福彩公益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市县配套一定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美居行动”。通过为困难群众美化居室、添置家俱、电器等,每年改善一定数量城市贫困家庭的生活居住条件。同时,鼓励、动员单位、个人开展捐赠和志愿服务等慈善活动,向困难群众献爱心、伸援手。
四、保障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制。将改善城镇贫困群众生活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领导牵头、民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改善城镇贫困群众生活资金投入,建立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改善城镇贫困群众生活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快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待省级信息核对平台建成后,各县区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核对工作,不断拓展信息核对范围,提高核对工作效率。
(三)加强基层救助能力建设。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明确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求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在全市每个社区配备名社会救助信息员,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主动发现并及时上报需要救助家庭的基本信息,协助做好公示公告、民主评议等工作。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工作,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城市贫困群众提供基本生活帮扶和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推广“社会工作者带志愿者”工作方式,推行志愿记录制度,有针对性开展志愿服务。加快建设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主动向社会组织提供救助对象的需求信息,帮助社会组织减少查找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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