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民生历史 2020-01-14 21:48 字号: 大 中 小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6〕1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6〕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救助对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我县户籍的低收入居民(含户籍转出的在校学生)
,因重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县规定的重病患者和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高额医疗费用是指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指上年度大病保障起付线)标准3倍(含3倍)。
超过家庭承受能力是指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总和。
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农村孤儿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英山县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英扶组发〔2016〕5号)规定执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参照本办法执行。已享受医疗保障扶贫政策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救助标准
重特大疾病患者纳入救助时一律取消起付线,其救助形式分为:
(一)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定额门诊救助。集中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分散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门诊救助,救助资金拨付个人账户。
(二)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个人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实行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年度一次性救助3000元;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年度一次性救助5000元;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的,年度一次性救助8000元;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年度一次性救助1.2万元;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年度一次性救助2万元。救助对象一年内重复住院治疗需再次救助的,分段扣除已救助实际自付费用后,按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计算二次救助金额,但全年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精神疾病专项救助。对重度精神疾病患者可实施免费住院治疗。由患者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乡镇经办机构审核、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后,由县民政局审批。特困供养精神疾病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每年送诊时间上不受限制;低保精神疾病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原则每年送诊不超过6个月;其他精神疾病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原则每年送诊1个月,家庭困难、情况特殊的人员经县民政局认定可适当延长治疗时间。对于家庭困难、有暴力倾向、可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家庭不论属于何种类型,县民政局均要安排免费住院治疗,直到康复。县民政局应坚持疗效、便民、自愿的原则,选择具有国家卫生许可的诊疗机构进行救治。
对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自付费用较大或范围外费用支出较高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象,可作为支出性困难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低保。
四、审批程序
县内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在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办结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后,自费合规费用达到1万元的可向所在乡镇民政办公室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人应提供书面申请、医院诊断证明书、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患者一寸照片一张、英山县医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单、人寿保险赔偿结算单和以申请人名字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村(居)委会初审、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因政策原因或其它不可抗因素导致救助对象无法提供大病保险报销金额的,县民政局在实施救助时可不扣减此部分金额;因不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参合或参保资金导致得不到基本医疗救助的对象,原则上不予重特大疾病救助;因特殊情况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要计算扣除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金额后再进行重特大疾病救助。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县民政局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对象审定、公开公示、统计信息等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县卫计局、人社局及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及时提供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报销赔付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虚假、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及审核上报,确保程序到位,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及医疗费用情况认定准确;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的,对有关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筹措救助资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为上级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赠等。救助资金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三)建立准入机制。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范围内选择(特殊病种除外),并要求提供优质、廉价、便捷的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基本医疗设施、技术水平及常见病的治疗、抢救条件和能力,保证常见病、多发病及时有效治疗。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医疗服务情况予以考核,对医疗质量较差、群众满意度较低、费用上涨不合理的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并依法追究。
(三)引导就医行为。加强对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的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使救助对象遵守医疗救助有关政策,依法依规接受救助。对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应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在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时,《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英山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英民政字〔2010〕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期间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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