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生历史

关于印发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

民生历史  2019-07-21 23:38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印发《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规程》的通知

洪民字〔2014〕70号

关于印发《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

经济状况核查规程》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开发(新)区社发局,市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现将《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5日

主动公开

南昌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印发

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

经济状况核查规程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试行)》(洪府发〔2013〕49号)和《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洪府发〔2013〕116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县级民政部门在具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对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居民家庭、被信访举报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以及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工作要求需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居民家庭(以下统称申请家庭),委托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核查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实施机构)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以及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

市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市核对中心”)具体负责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协查发起、协查过程管理和协查数据反馈等工作。

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县级核对中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材料的复核归档、出具并反馈核查报告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信息录入、核查委托发起、移交核查所需材料,其指定的相应机构或专人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受理、信息审核等工作。

以上市核对中心、县级核对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核对机构。

第四条 (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核查途径)

核对机构通过使用“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信息系统”)采集申请家庭在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相关信息的方式开展核查工作。

家庭成员的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缴纳领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领取情况、工商登记情况、纳税登记情况等开展核查;家庭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机动车辆、房产、存款等拥有情况开展核查。

第五条 (家庭成员收入的具体内容)

(一)工资性收入。

(二)经营净(纯)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

(五)其它有关的收入。

第六条 (家庭财产的具体内容)

(一)银行存款;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三)非住宅(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和住宅;

(四)其它有关财产。

第七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所需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南昌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声明及授权(以下简称 “声明及授权”);

(三)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婚姻状况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南昌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申请前6个月平均月收入情况表;

(六)南昌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情况申报表;

(七)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八)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情况证明;

(十)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在校生在校证明;

(十二)患重病或残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连续3个月家庭水、电、气及通讯费交费单据(随机抽查);

(十四)县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八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移交所需材料)

(一)南昌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二)南昌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声明及授权

(三)居民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移交纸质材料为复印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经办人员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签字盖章确认。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受理、录入、委托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书面申请,填写《南昌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声明及授权》、《南昌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申请前6个月平均月收入况表》、《南昌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情况申报表》,并提供第七条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其中:声明及授权、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声明及授权必须由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本人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当场签署,签署完毕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经办人员在声明授权书上签字确认。对无行为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经办人员上门办理。

2、初审、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家庭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家庭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书面说明理由。

3、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初审的家庭相关信息录入并将所有纸质材料扫描上传 “南昌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低保信息系统”),填写《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签署相关意见并盖章。

4、委托移交送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①委托。对通过初审的家庭,按批次打印书面委托书,将委托书盖章后扫描上传低保信息系统,在确保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委托书、声明及授权、身份证件等电子信息与纸质材料一致后,通过低保信息系统发起委托核查。②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移交接收确认单,将申请家庭核查所需纸质材料(见第八条)移交其指定的相应机构或专人。指定的相应机构或专人对接收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材料不完整的,由社会救助受理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内容。接受委托时间自补齐材料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计算,双方在移交接收清单上签字盖章履行签收手续。③送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和申请家庭申请纸质材料(见第七条)一式两份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经济状况核查

1、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相应机构或专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通过核查信息系统进行受理,审核申请家庭的电子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委托书、声明及授权、身份证件等)与移交的纸质材料是否一致。

审核一致的,通过核查信息系统将申请家庭电子信息批量上传县级核对中心。同时,将所有纸质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填写移交接收确认单,一并报送县级核对中心。

审核不一致的,通过核查信息系统将申请家庭电子信息退回低保系统,告知退回缘由,同时将纸质材料一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经办人员。社会救助受理经办人员收到退回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对录入资料,确保无误后按程序再行移交、发起委托。

2、复核、归档。县级核对中心接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传的电子信息及上报的纸质材料后,双方在移交接收清单上签字盖章履行签收手续,签收后在7个工作内完成以下工作:复核声明及授权、身份证件等扫描附件信息是否一致,同时核查申请家庭成员婚姻、户籍状况及其真实性。

复核一致的,将申请家庭所有纸质材料经县级核对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归档编号,填写信息确认单并上传核查信息系统后,一并将申请家庭电子信息及确认单通过核查信息系统上传市核对中心协查。

复核不一致的,通过核查信息系统将申请家庭电子信息经原渠道退回低保信息系统,告知退回缘由,同时将纸质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对录入资料,确保无误后按程序再行上传(报)。

另县级核对中心在向市核对中心发起协查后,录入申请家庭婚姻、户籍核查情况。

3、协查。市核对中心接收到县级核对中心上传的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核查信息系统完成以下工作:审核信息确认单与上传信息是否一致。

审核一致的,向市直各成员单位发起协查;接收市直成员单位协查反馈数据;将协查数据反馈县级核对中心。

审核不一致的,将信息通过核查信息系统退回县级核对中心,告知退回缘由。县级核对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对信息,确保无误后按程序再行上传。

4、出具核查报告。县级核对中心接收协查数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生成、打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书面核查报告。记录打印操作人员和打印时间,经县级核对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由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核对中心公章。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履行核查报告书交接手续。

(三)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抽查、公示、审批

1、审核、抽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县级核对机构反馈核查报告前完成以下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及上传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一致或有疑问的,应通过低保信息系统将申请家庭电子信息经原渠道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退回缘由,同时将纸质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经办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重新核对录入资料,确保无误后按程序再行上传(报)。并视退回缘由重新发起委托。

2、公示、审批。审核一致的,在收到核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核对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初步确定拟批准名单及批准金额并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将批准结果录入低保信息系统, 对批准家庭发放《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信息反馈、建档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将审批结果从低保信息系统反馈给核查信息系统,并就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别在县、乡两级民政部门一户一档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十条 (核查报告的使用)

鉴于保护申请家庭隐私,核查报告内容不得对外公示,仅作为县级民政部门作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的参考。

第十一条 (异议复核)

申请家庭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县级民政府部门认为有必要复核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同级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县级核对中心收到复核委托书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动态管理)

在进行最低生活保障季审、半年审和年审等动态管理工作时,如需复核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复查。如家庭人口未发生变化,无须申请家庭提交书面材料;如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则重 新填写声明及授权,并视情况补充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试行)》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书》,在移交委托材料、请求上级核查、向成员单位发起协查时,应确保向接收部门发送数据的真实、一致、有效、完整,不得私自夹带非最低生活保障委托的申请家庭。违反上述规定,接收部门有权根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如因此导致接收部门被相关部门或核查对象追究法律时,发送部门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

第十四条 (保密义务)

各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操作人员保密承诺书》,在核查工作中获取的涉及申请家庭的信息不得向与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泄密,也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不执行国家法规、政府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下发日起施行,《南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洪民字〔2014〕5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其他)

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小孩厌食吃什么好小孩健脾的食物小孩脸色发黄怎么回事

女性骨质疏松症状

孕期小腿抽筋是缺钙吗

孕期缺钙吃什么食物有哪些

儿童小便黄

婴儿便秘

小孩便秘吃什么

小儿氨酚烷胺颗粒止咳吗
给婴儿怎么用四磨汤
剖宫产术后坐月子注意事项
推荐资讯